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订立,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

  (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 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 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

  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对记载事项: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①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②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

  ⑦公司的开户银行;

  ⑧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记载事项。这类事项一旦订立,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其他任意记载事项有:

  ①董事会的组织;

  ②股票的种类,缴资办法;

  ③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一经订立,不仅对公司现有的内部成员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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