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除名合伙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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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伙经营中,法律要保护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当某一合伙人从事了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法律允许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对该合伙人进行除名。这是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需要。
  与此同时,在实际生活中,被除名合伙人也可能有被诬陷的情况,而且即使从事了某种不正当的行为有时也不一定应被除名,因而在此过程中他也有一个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为使被除名人有充分的申辩机会,并保护其正当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考|试/被除名人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被除名合伙人如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认为事实不准确,或除名措施不恰当,他在合伙内部申辩无效的情况下,可在接到除名通知的30日内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法院审判认定除名所依据的事实有出入,或者被除名合伙人的行为不足以被除名,可以判定除名决议无效。此情况下,第一,被除名人可以要求恢复其合伙人的地位。当然这在实际执行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如除名所依据的事实确实有误,则经澄清后,全体合伙人是会接纳其回到企业的,但如他确实从事了某种行为,只是适用除名有些过分,这种情况下,要强制其他合伙人再接纳被除名合伙人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合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产物,经过一次事件和诉讼后,这一信任已经化为乌有,合伙自然无法继续下去。第二,如被法院认定的无效除名决议给被除名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他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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