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商品质量混同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6-09-21 共1页

案例:J厂生产"回力牌"旅游鞋获国家优质产品奖。L厂生产的"回力牌"旅游鞋外观与J厂相同,所使用外包装盒也相同,包装盒上也标有获国家优质产品奖和J厂厂址的文字。L厂用此种包装盒生产"回力牌"旅游鞋8185双,销售获利人民币20885元。由于L厂的行为,使J厂产品信誉和销售量下降,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0000元。J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H市法院判决:L厂赔偿J厂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行为。本案例属于伪造、冒用名优标志导致商品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是证明产品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一种标志。这是国家对某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优秀的一种确认,是企业和该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很高的荣誉。所以名优标志等能给厂家带来持续和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是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主要对象。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使商品质量等造成混淆,以次充好,以侵占合法经营者名优产品的市场份额,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实施商品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伪造或者冒用其他质量认证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作出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期限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时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发布该法还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都不得伪造产地;不能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上述法律规定或禁止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的行为,即属于他们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就可能构成商品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也还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对实施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一般按照全部赔偿原则进行赔偿。全部赔偿原则,是指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因侵权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进行赔偿。前述案例受害人提出遭受经济损失50000元,法官经查证属实,判决赔偿50000元,即体现了全部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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