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2016-09-21 共1页

 一位曾遭遇过新闻官司的记者表示,七台河市仲裁委能在其官方网站上通过公开的形式来发表《纠正函》,来表明自身的态度和立场,也是很正常的,这比相关部门动用公权力对作者进行“打击”要好很多。但政府机关在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不应针对具体的某一个人妄下结论,更不能用一种“文革”式的语言对作者进行人身攻击,而应用文明的方式实事求是地进行澄清,否则,只会有损政府部门的形象。

  法学博士认为,当前媒体及新闻人成被告,而且经常败诉,这显然不正常。一方面媒体和新闻人可以行使舆论监督权,另一方面新闻调查本身不可能百分之百精确,只要媒体和记者不是故意的,不心存“实际恶意原则”,就应该让媒体和记者有个“呼吸空间”。 公众应该相信的是,无论是媒体和新闻人自身都会有一个责任心和公信力,因为这是保证舆论监督的一个前提。

  “这起名誉侵权案件由于涉及媒体、新闻人和政府部门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法院立案和秉****理,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

  有关法律人士评价,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媒体成被告的名誉权案件,而这起罕见的撰稿人状告政府机关名誉侵权案件,无论其进展和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对我国官媒对话和新闻人维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