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商法案例分析(2)

发布时间:2012-07-14 共1页

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商法案例分析(2)

 案例

  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贷款。

  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与分析](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总之,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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