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代理法案例分析(3)

发布时间:2012-07-17 共1页

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代理法案例分析(3)

 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是:A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李某、王某、丁某;董事孙某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陈某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表决,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刘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董某代为出席并表决。同时,A公司监事夏某列席该次会议。在董事会讨论完相关内容后,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转自:考试网 - []

  (2)董事陈某和刘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有不规范之处?如有,请指出来。

  【解析】(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2)董事陈某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这里电话委托则不是书面委托方式。

  (3)董事刘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董某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4)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一是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二是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夏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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