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代理法案例分析(5)

发布时间:2012-07-17 共1页

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代理法案例分析(5)

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经营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 任公司董事张、王、李、赵、陈等5人(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成立10天内将公司解散及清算的事项通知了债权人,并于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了3次。债权人A、B分别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个月、3个半月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A、B、C、D都向清算组提供了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而债权人E一直没有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公司财产清理后,提出了清算方案,其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权人A(银行)和B(信用社)贷款,再清偿其他债权人(C、D、E)债务,再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因公司剩余财产清偿债务后不足以支付全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故按比例支付。

  上述材料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并说明理由。考试用书

  【解析】(1)债权人B在接到通知35日内,债权人D在第一次公告之日后3个半月时申报债权,已超过法定的申报日期,债权人E一直未申报债权,他们即B、D、E都丧失受偿权,而清算组在清算方案中将他们列为可以受偿的债权人,是不正确的。

  因为:《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材料中,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清算组仍提出了清算方案,没有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因为: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应优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由此可见材料中先缴纳税款(支付清算费用后),再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再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清偿顺序是错误的。

  (4)在清偿债务时,超过期限申报债权的B、D以及一直未申报债权的E不能受偿,银行、信用社贷款和其他债权应是同等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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