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价格鉴定师《价格鉴定案例》鉴证程序讲义(1)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1、价格鉴证程序中的时间限制

  一般由委托方和受理方协商确定,但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应在受理之日7日内作出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日一般由委托方确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基准日由委托机关确定。

  2、回避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与事项由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关系,都应该回避。

  3、委托程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第八条 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佑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佑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价格事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捡察院、公安机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佑价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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