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秘书“两大部类分类法”的理论思考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秘书队伍的构成近十几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在1990年出版的《秘书学》(袁维国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1页)中,还明确写着“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从事秘书工作的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公职秘书”,但是仅仅15年后,真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的秘书,只能占到一小部分,据常崇宜先生所引资料,1998年底,我国“纯私人秘书,应在一二百万之间”(《秘书学概论》第34页,线装书局2000年版),这一数字已高于全国公务员中的秘书总数(据2005年04月28日《中国青年报》引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公布的数字,全国公务员总数为639.6万。其中秘书不会超过100万)。
  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秘书工作的实际,秘书学理论研究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分类方法:根据服务对象将秘书分为两大类,这被一些学者名为“两大部分分类法”。但是关于究竟可以分为哪两大类,二者的本质区别何在,是否存在着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类秘书等等,都还有一些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
  下面先分析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然后再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
  一、常崇宜:公务秘书和非公务秘书
  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看,常崇宜先生主编的《秘书学概论》对“两大部类分类法”的讨论最为详尽(见该书第31-37页)。该书把秘书分为公务秘书和非公务秘书两大类,而将私人秘书归位非公务秘书的一个小类。但是该书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分类标准,仅对公务秘书作了一个不太准确的说明:“公务秘书主指(原文如此)党政军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机关的秘书”。此句中“主指”似应理解为“主要是指”,既然有“主要”,就应该有“次要”,那么“次要”的公务秘书是指那些对象?这是读者很自然会产生的疑问,但是该书并没有“次要”的公务秘书的例子。由于公务秘书没有明确的界定,非公务秘书当然也就无从把握。
  常崇宜先生关于“纯私人秘书”的概述,还有一处不好理解:“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直到今天纯粹意义上的私人秘书还是较少的,仅限于工商界中一部分中小商业者可能有私人秘书。”(32页)但是该书所引资料又得出1998年底我国(不含港台)的“纯私人秘书,应在一两百万之间”(34页)的结论。如前文所述,这一数字大于公务员中的秘书人数,无论从绝对数还是相对数来看,它都不是一个“较少的”数量。
  另外,常崇宜先生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机关的秘书”列为“公务秘书”,但后文又说“非公务秘书”的主要标准之一是“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第33页),这等于术公务秘书中的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秘书)符合非公务员秘书的主要标准(不属于公务员)”,这里似乎也存在逻辑矛盾。
  二、任群:公务秘书和社会秘书
  任群先生认为:“从服务的社会属性来看,我国秘书可分为公务秘书和社会秘书(有的称为民间秘书或私人秘书)两大类。公务秘书泛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军队中的秘书。其特征是: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有一定的级别,有党的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管理和调配,有国家、地方财政发给工资……公务秘书是我国秘书的主体,人数众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社会秘书,在旧社会称为私人秘书……现在已成为我国秘书队伍中的一个新群体,社会秘书的特征是: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雇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去工资待遇由雇主负责支付……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人企业、个体户、名演员、专家、学者等雇用的秘书,都属于社会秘书范畴。”(任群《中国秘书学》第41页,重庆出版社1999年出版)
  第一分类方法有两点值得商榷:
  第一,既然明确说明只分为“两大类”,它就应该是一个穷尽的逻辑划分。但是按照上述对“公务秘书”和“社会秘书”明确界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秘书,是既不属于公务秘书(因为这些单位不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军队”,这些秘书也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社会秘书(因为他们不是“肚子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人企业、个体户、名演员、专家、学者等雇用的秘书”)。
  第二,任群先生认为“公务秘书是我国秘书的主体,人数众多”。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总数才639.6万,其中秘书不会超过100万。而据2005年12月9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报告,截止当年9月底,全国企业总数已达830万家。即使每家公司平均又一名秘书,据全国的公司秘书也有近千万人。另全国有公办高校1553所(2004年),中学8万所,小学48万所,平均每所学校1名秘书,也有50多万学校秘书,加上医院、研究所、文化单位,全国事业单位秘书总数也应在100万以上。这样全国企事业单位的秘书人说应在1000万左右,远远多于公务员秘书总数。因此,从人数上看,企事业单位秘书比公务员编制内的“公务秘书”更有资格被称为“我国秘书的主体”。
  三、陈合宜:公务秘书和私人秘书
  陈合宜先生认为,“从服务对象和经济来源分,可分为公务秘书和私人秘书两类。公务秘书泛指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由组织和人事部门选调,从国家或集体领取薪酬,在编制上属于该机关、该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私人秘书指为民办集体企业、农民专业户、个体户以及外资企业等服务,有它们聘请并支付薪酬,不属国家编制的个人……它目前数量虽不多,但发展趋势很可观。”(陈合宜《秘书学》第20—2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陈先生明确给出了分类的标准,这是她的可取之处。但上述观点是该书出版时(1993年)提出的,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刚刚提出,私人秘书数量确实不多,该书甚至连“股份制公司秘书”都没有提及,而今天股份制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主体,因此上述理论似乎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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