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商务的契约问题

发布时间:2010-04-22 共1页

  电子商务的契约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各国法律都要求订立合同,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自动化,要求可以将计算机的运用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他同意计算机所发生的要约或承诺的人,并由他对其计算机所做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能否撤消值得研究思考,各国法律认为,合同是经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但对要约撤消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欧美和中国的法律差异较大,由于电子商务传递速度很快,当受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要约和电子订单后,便可立即自动处理,并发生承诺电文,这时要约很难撤消,在这方面各国没有专门法律来规定,针对这样问题贸法会认为当事人在建立电子商务关系之前一定要有一项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讯协作为处理标准,如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其次,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与地点,合同从何时生效是合同法的一个重点,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但生效,合同即造成了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的地点对于确定适用的惯列,在诉讼时确立主管法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确定适用的国际司法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再次电子商务的文件的证据效力。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书面文件都将以电子单据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数据。各国政府均认为他们可以采纳为证据,我国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将电子数据公合同同文字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用。在这个问题中,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性主要表现为关于计算机记录的举证问题。其标准主要有可自由提出有关证据,可接受的证据清单,普通法国家对于传闻证据的限制。还表现为电子商务证据的可接受性。最后,电子商务的书面形式要求和签字确认。由于各国法律要求合同书面形式的交易单证作为证明交易有效和交易的证据。否则,合同无效,而电子商务间的数据交换就不存在传统上的书面形式,这就是电子商务的另一法律障碍,贸法会研究结果认为,随着计算机和计算机之间的电传单证发展,可以通过设立计算机记录来同样实现法律要求备有单证和其他记录的本意,从而奠定了电子商务电文功能等同于书面的基础。另外一方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需要能确定对方身份,并避免对方否认的限制,而数字签名的认证机构涉及到网络安全,其本身的安全控管以及权利义务都成为交易者进行交易前的基础。因此,合同也应积极推动电子数字签名认证制度,这必然会影响网络商务的发展,也必将影响有关衍生的不同于现行制度下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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