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
1.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要约。B商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
“承诺,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
要求提供产地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他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结论: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
理由: (1)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A商在
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
(2)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
2.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各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要约,
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承诺,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
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承诺,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
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
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结论: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
理由: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
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依据《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
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
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
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案例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我方业务员未予理
睬,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