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考试辅导:贸易条约与协定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确定它们之间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目的
  1.为本国产品扩展外国市场。
  2.保证获得有效而稳定的供应品。
  3.管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保护并发展国内工业。
  4.筹集财政收入。
  5.加强友好合作,打击和制裁敌对国家。
  6.稳定国际贸易秩序,保障贸易顺利进行。
  7.获取经济贸易自由与平等。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一)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相当广泛。
  通商航海条约是以国家或国家首脑的名义签订的。条约有效期限一般比较长。
  (二)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是两国或几国之间调整它们相互的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它的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往往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如果在贸易协定中包括有支付条款,则称为贸易与支付协定。
  (三)贸易议定书
  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它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有的贸易议定书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四)关税减让与互惠的协定
  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宗旨是通过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削减乃至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和扩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普遍优惠制的决议,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成品以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五)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是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这项商品出口、进口、稳价等问题的权利义务,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按其作用,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际初级产品协定。第二类是国际多种纤维纺织品协定。第三类商品协定只包括出口国,如初级产品与原料生产国组织之间有关该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定就属此类。
  四、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互惠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
  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给予对方。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多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2.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很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他限制措施。
  (4)船舶驶人、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3.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和例外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和例外条款。
  所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所规定的理由存在时,即不适用最惠国待遇。
  所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所规定的某些场合下,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边境贸易
  一些国家往往把边界两边15公里以内的小额贸易在关税、海关通关手续上给予减免等优待作为例外。
  (2)关税同盟
  把已经结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在关税上的优惠待遇,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3)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在航行问题上,对于缔约国一方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方面给予他国的优惠视为例外。
  (4)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如缔约国一方参加其他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履行的义务,如触及最惠国待遇利益者,应视为例外。
  (5)区域性特惠条款
  即若干特定的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6)其他例外
  如沿海捕鱼、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人以及文物、贵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也常作为例外。
  (二)互惠待遇
  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国的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
  互惠待遇条款应用范围广泛,但有些重要贸易事项(需要加以维护和受限制的内容)在互惠条约中要列明。这些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数量限制方面
  2.关于保护政策方面
  3.关于管制贸易方面
  (三)国民待遇条款
  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国的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国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同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税捐、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都包括在内。例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之内,这些权利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侨民,只准本国公民享有。
  (单选)
  1. 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协议叫:
  A.通商航海条约
  B.贸易议定书
  C.国际商品协定
  D.关税减让与互惠协定
  答案:A
  2. 贸易条约和协定中,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是:
  A.经济条款
  B.行政条款
  C.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
  D.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答案:D
  3.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
  A. 立即无条件地、有同样补偿地、自动地适用对方
  B. 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经过一段时间后适用对方
  C. 立即有同样补偿地、自动地适用对方
  D. 立即无条件地、自动地、无补偿地适用对方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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