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外销员国际货物买卖法复习资料二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一、 合同的概念:

  1.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06年名词)

  二、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二)要约的特点:

  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

  Ø 人:要有姓名

  Ø 公司:要有公司名称

  注意与要约邀请区分开:

  Ø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Ø 一般来说,属于要约邀请的有:价目表,商品广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Ø 商业广告如果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也视为要约。

  2、内容十分确定 :内容应包含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

  Ø 应载明货物的名称

  Ø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Ø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三)生效时间: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不是发出时生效。

  (四)撤回与撤消:

  1)撤回是指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此时要约未生效,将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不论是不可撤消的还是可撤消的要约,只要撤消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时应发出撤回通知

  2)撤消是指在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此时要约已经生效,将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关于撤消问题,各国存在争议。

  Ø 英美法认为要约对于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只要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就可以撤销要约。

  Ø 大陆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有有效期的不能撤销,没有有效期的在对方答复前不得撤销。

  Ø 公约认为,在合同成立前,要约可以撤消,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可以撤消。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能再撤销:

  要约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五)要约的失效和终止:

  Ø 要约被拒绝

  Ø 反要约

  Ø 要约过期

  Ø 要约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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