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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
试述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2)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诀、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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