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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民法辅导之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详解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出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出租人使用,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者的区别是:
1)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租赁合同一般只包括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2)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种类物的代价,实际上是出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3)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出租人一般是法人。而租赁合同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性。
4)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在责任,除非出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了标的物的选择;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瑕疵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
5) 在合同期满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返还或留购或后续租方式;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则无此选择权。
6)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普通租赁合同不一定是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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