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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口岸通关介绍

   1992年,乌克兰制定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对外经济活动法》,确立了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实施对外贸易自由化,加入世界贸易体系。法律规定实行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即乌克兰境内的所有合法注册企业,在向经济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自动获得外贸经营权。 
    1999年底,乌克兰对国家外贸政策和外贸管理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强化国家外贸管理职能,简化管理程序,国家主要行政调控职能统一划归新组建的乌克兰经济部。 
    乌克兰的对外经贸活动通过以下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加以调控: 
    一、关税调节 
    目前乌克兰的平均关税水平为23%,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要求,乌拟在2005年以前将关税总体水平降至14%。 
    在进口方面,乌制定进口税率的原则是:对于依赖进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对于本国生产能力不足的商品征收2%-5%的关税;对于本国产量较大,基本可以满足需求的商品征收10%以上的进口税;对于本国产量高并满足出口需要的商品征收高关税,如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关税40%。目前乌大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为20%-30%。 
    根据乌《统一关税税率》法,乌进口关税的征税税率分为三类: 
    普惠税率(25%税率) - 与乌克兰建立海关联盟或在协议基础上与乌克兰相互提供普惠待遇的国家进口商品; 
    优惠税率(50%税率)- 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商品; 
    整税率 - 自然人进口商品和未与乌克兰达成最惠国待遇协议国家的进口商品。 
    中国被列入享受优惠关税国家之列,中国商品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关税优惠: 
    商品直接从中国进口; 
    生产者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 
    出具FORM A原产地证书。 
    乌克兰与12个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使用25%的特惠税率:阿塞拜疆、拉脱维亚、白俄罗斯、立陶宛、亚美尼亚、摩尔多瓦、格鲁吉亚、俄罗斯、爱沙尼亚、土库曼、哈萨克、乌兹别克。 
    乌克兰55个国家签署了普惠制和互惠制贸易协定,使用50%的普惠税率:奥地利、阿尔及尔、 阿根廷、比利时 、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巴西、英国、越南、几内亚、希腊、格鲁吉亚、丹麦、爱沙尼亚、埃及、印度 、印度尼西亚、伊朗、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吉尔吉斯、中国、 朝鲜、拉脱维亚、立陶宛、黎巴嫩、利比亚、摩尔多瓦、以色列、蒙古、荷 兰、阿联酋、土耳其、波兰、土库曼斯、葡萄牙、匈牙利、韩国、乌兹别克、俄罗斯、芬兰、罗马尼亚、法国、斯洛伐克、德国、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南联盟、捷克、美 国、瑞士、突尼斯、瑞典。 
    在出口方面,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属、废金属和特种装备外,其他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包括配额许可证出口管理商品。 
    作为关税调节手段,乌克兰法律规定可采取以下种类的特殊关税: 
    季节性进出口关税;反倾销关税; 补偿关税(反补帖关税和补偿补帖关税); 
    特别关税(为保护本国生产者,惩罚违法行为和报复国外歧视性行为而采用的关税)。 
    二、非关税调节 
    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为保证国家支付平衡和维护国内商品市场秩序,在下列情况下乌克兰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 
    在乌克兰统计平衡出现大幅度萎缩情况下,如果其逆差在相应日期超过乌克兰外汇要求总数的25%; 
    在达到乌克兰议会所规定的外债水平的情况下; 
    在乌克兰国内市场的某些商品,特别是农产品、海产品、食品工业产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求严重失衡情况下; 
    为稳定进口与国产生产原料供应比例平衡; 
    在面对来自国外的贸易歧视性行为情况下; 
    在外贸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乌克兰签署的国际商品协议规定。 
    乌克兰政府每年公布一次进出口主动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名单,乌克兰经济部及其下属授权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发证并监督使用,海关凭有关文件对商品数量进行登记后予以放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单及期限由乌克兰议会批准。 
    三、外贸合同登记制度 
    根据乌有关规定,凡合同对象为转口商品,其他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乌出口商品,为防止国外反倾销调查主动减少出口的商品,正在接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乌出口商品等,其出口合同必须进行登记。 
    实行出口合同登记制度的商品名单由乌克兰经济部确定。 
    四、指导性价格 
    乌克兰经济部对下列进出口商品规定指导性价格: 
    乌境、内外遭到反倾销惩罚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