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三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过渡期间按过渡实施方案执行。

  (2)取得其他专业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4)取得其他专业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其他专业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9年。

  (2)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新职业试行期间: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