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消防设施安全评价(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6)消防供电

  为了保证消防设备不间断供电,应考虑建筑物的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等因素。

  高度超过50m的可燃物品厂房、库房,其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排烟设备、火灾报警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均应  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厂、仓库或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5m3/s的易燃材料堆物、油罐或油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25m3/s的公共建筑物,应采用6kv以上专线供电,并应有两回线路。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厂、仓库等,宜采用由终端变电所两台不同变压器供电,且应有两回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应能自动切换。

  对某些电厂、仓库、民用建筑、储罐和堆物,如仅有消防水泵,而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确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为带动消防水泵的动力。

  鉴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火灾事故照明、防烟、排烟等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必须确保运行,而平时使用的工作电源发生火灾时又必须停电,从保障安全和方便使用出发,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设置单独的供电回路,即要求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线路(从低压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分开单独设置,以保证消防设备用电。为避免在紧急情况下操作失误,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为了便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在有众多人员聚集的大厅及疏散出口处、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建筑物内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

  5.2.2.9其他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1)生产装置的采暖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的要求。

  2)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3)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集中采暖的热媒温度,不能过高。易燃易爆生产厂房不得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4)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不采暖的厂房内,不应有有采暖管道穿过。

  5)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装置转载请注明。

  6)建筑物的朝向应有利于火灾、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如:生产控制室在背向生产设备的一侧设安全通道)。

  7)根据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加工、处理量和储存量。库房内的火灾爆炸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货物标志,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8)按煤、黄磷、硝化纤维胶片等自燃物品的性能,采取定期(或自动)测温、通风(喷淋)降温措施和防止自燃的储存方式。

  9)为防止电子计算机房火灾事故的发生,电子计算机房的设计应严格执行《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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