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消防设施安全评价(一)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5.2.2.8消防设施

  在进行工厂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消防设计。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的同时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和相邻单位消防协作的可能性,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1)消防用水

  消防用水量应为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与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在考虑消防用水时,首先应确定工厂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区、辅助设施区的火灾危险性、规模、占地面积、生产工艺的成熟性以及所采用的防火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消防给水设施

  ①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可作为消防供水源。当利用此类水源时,应有可靠的吸水设施,并保证枯水时最低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不得被易燃可燃液体污染。

  ②消防给水管道,是保证消防用水的给水管道,可与生活、生产用水的水道合并,如不经济或不可能,则设独立管道。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宜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但可作备用水源。消防给水    管道可采用低压或高压给水。采用低压给水时,管道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达到设计用水量时不低于15m(从地面算起);采用高压给水时,其压力宜为0.7~1.2MPa。

  ③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布置,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目的在于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仍能保证供水。环状管道应用阀分成若干段,此阀应常开,以便检修时使用。

  ④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便于消防车吸水,设置数量由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低压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m。露天生产装置的消火栓宜在装置四周设置。当装置宽度大于120m时,可在装置内的路边增设。易燃、可燃液体罐区及液化石油气罐区的消火栓应该设在防火堤外。

  ⑤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宜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2m。

  (3)露天装置区消防给水

  石油化工企业露天装置区有大量高温、高压(或负压)的可燃液体或气体、金属设备、塔器等,一旦火警,必须及时冷却防止火势扩大。故应设灭火、冷却消防给水设施。

  ①消防供水竖管。即输送泡沫液或消防水的主管,根据需要设置,在平台上应有接口,在竖管旁设消防水带箱,备齐水带、水枪和泡沫管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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