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对安全预评价工作现状的思考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二、当前安全预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法规需进一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原劳动部3号令和10号令是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制定的与之相配套的国务院部门规章。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规章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一是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一些行政职能已经进行了划转,如卫生职能已划转卫生部门,安全职能已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原来的各工业主管部门集中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劳动部3号令、10号令中"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名词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二是随着《行政许可法》于今年7月1日实施,原国务院部门规章继续实施的法律延续性亟待进一步明文确定。

  2、有些建设单位负责人安全预评价工作意识淡薄。据了解,目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基本上属于两种情况。一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可研或初设论证时由安全行政部门要求其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二是经过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宣传后建设单位才做的项目。此外,不少建设项目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一些建设单位负责人为了节省投资或其他目的,还通过各种关系说情,以求得省略安全预评价这一重要的步骤。这足以说明一些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劳动安全"三同时"工作意识的淡薄。

  3、安全预评价报告行政审批改为报备后的影响。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要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度。但是,该文件中如何注册这样的中介机构、专家应具备什么条件等等问题,目前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文件。预评价报告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对各省负责备案的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国家局意见是根据各省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这一管理方式的改变,将可能因各种原因如由评价单位的内部人员、退休人员自审或评价机构之间相互"结盟"串审等而影响预评价报告的审查质量。

  4、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影响。安全评价工作是一项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的有偿服务工作。目前,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安监局统一批准,未进行分级管理。许多企业反映,由于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少,缺乏竞争机制,安全评价费用高,服务态度不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安全预评价工作。安全预评价报告行政审批改为专家评审报行政部门备案后,一些评价机构在报告评审工作中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搞隐性的业务联盟,不仅破坏了技术市场的秩序,也影响了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

  三、进一步搞好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思考

  1、有关安全预评价的法律法规应尽快修订完善。一是国家应从现有安全行政体制出发,结合新的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制定可替代原劳动部3号令、10号令的国务院法规,使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法律延续性体现得更加明确。二是尽快修订《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通过地方法规将以往开展"三同时"工作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制化,使之体现依法执法的连续性。三是可以比照其他"三同时"行政部门的管理办法,如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做法,将安全预评价工作做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也可参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可研阶段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四是将安全预评价工作做为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从设计阶段就予以否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五是新出台的法规应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单位提出制约措施,以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安全预评价工作的宣传培训。一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材料、会议等各种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安全"三同时"工作的要求、程序等。二是经常举办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素质。三是通过安全"三同时"的案例分析,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通过这些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三同时"意识,增强用人单位从安全预评价开始开展安全"三同时"工作的自觉性。3、建议国家安监局尽快制定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可操作性文件。对负责预评价报告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哪些相应资质条件、如何注册这样的中介机构等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通过制定更加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原则性意见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4、加强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管理。随着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增加和省外中介机构的进入,安全评价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加强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管理迫在眉睫。一是要对中介机构资质实行登记、监管,防止中介机构在评价市场中无序竞争,扰乱技术市场。二是加强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监督管理,对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在组织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予以监督,确保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质量。三是建议国家局对中介机构资质实行分权管理。如对中介机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评价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局审核,报国家局审批,乙级资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展评价工作,由省级安监局审批,便于实行属地管理,使监管工作更加直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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