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地产经纪人佣金制度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在香港,目前市场上一般佣金的收费为楼价的1%,地产代理人和营业员应当在交易前与买卖双方商定佣金收费,以减少发生争执的可能性。
  最常见的与佣金有关的问题是地产代理人未经雇主同意私自收取佣金,或不按照规定的佣金收费率或数额收取,以及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适时报告银行、保险公司或律师行所给予的额外的佣金或回扣。地产代理人在收取佣金时应注意:
  1.地产代理人和营业员必须明示为客户提供服务所应当收取的佣金,商定的佣金收费率或数额必须在地产代理协议中说明。任何更改议定收费率或数额必须用书面的形式予以记录,并附加于原来的地产代理协议之后。
  2.地产代理人和营业员不得因提供服务而私自要求、留存或收取佣金的折扣或回扣,除非已向客户全面披露其保留佣金、折扣和回扣的性质、幅度和数额,并取得客户和雇主对该等安排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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