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安全百日督查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自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通知指出,通过开展督查行动,要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努力构建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通知要求,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的要求,在督促指导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行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督查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应督查不少于1/3的县(区),县级应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通知指出,专项行动将对以下十二种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六)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布置、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七)工程中涉及到的建筑幕墙、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八)建筑工程使用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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