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复习: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登记管理的规定。

  此外,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1.以公司形式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当有3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和3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2.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当有1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和1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具有1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热源和1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当符合拟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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