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复习:国家对经纪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首先,规定经纪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他们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和服务内容。

  经纪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是:

  一、房屋租赁代理收费,不管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一律按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成交租金额作为中介服务费用,具体的数额由双方商议决定,并且一次性收取。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收取,具体数额也由双方商定。

  三、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协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房屋成交价格的3%。

  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以上是国家规定的经纪中介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各省市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标准。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以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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