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二

发布时间:2014-07-22 共3页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6.1.2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6.2.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条文解析] 本条由原规范6.1.1和6.1.3合并修订而来,明确了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停工范围”。
  6.2.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末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2.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范附录A.0.5的要求填写。
  6.2.4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6.2.5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6.2.6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6.2.7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3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要求填写。
  6.3 工程变更
  6.3.1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6.3.2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
  6.3.3 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6.3.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3.5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6.4 费用索赔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4.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6.4.3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 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6.4.4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6.4.5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 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6.4.6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4.7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6.5.3 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6 施工合同争议
  6.6.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 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 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6.6.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末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6.3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7 施工合同解除
  6.7.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下列款项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
  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己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 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7.2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 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 施工单位己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7.3 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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