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浅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三)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要解决此难题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科技进步,使模糊的工程质量能变得清晰;二是加强承包商的素质管理与招投标管理,让好的承包商拿到标;三是设计最优契约,让承包商与开发商的利益一致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让承包商有提高工程质量的内在动力。只有开发商对工程质量有充分的关注,这样才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之后清除质量隐患。实际建设市场中的开发商是一个复杂群体,虽然开发商都是经济人,以追求效用最大为目的,但他们所追求的目标与工程质量的关联程度的不一致,导致他们对工程质量的态度也是不同的。
  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必要的,不能让步。根据投资目的与工程质量的关联程度,开发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开发商投资工程并直接从工程的使用中获得回报,如自建厂房,通过对厂房的使用回收投资,获得利润。第二类开发商投资工程后通过出售,间接来获得投资回报,如房地产开发商。第三类开发商投资工程并不要求经济回报,主要是政府投资工程。
  第一类开发商对工程质量的关注程度是最高|  第二类开发商是较为特殊的一类开发商,相对于承包商来说,他们是工程的采购者,是开发商。而对于真正的置业者,他又成为服务商,最终的开发商是置业者。第二类开发商是一类过渡性的开发商,最终开发商对工程质量的驱动力必须经过第二类开发商传递到市场,第二类开发商因而具有开发商与服务商的两面性。前文提及的外因条件适用于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而当开发商面对置业者时,开发商的位置正好反过来,他成为工程质量信息相对较为充分的拥有者,他处|  第三类开发商是作为投资者的政府开发商,代表了公众的利益,从整体上来看,对工程质量是有较高关注的。但由于投资体制、部门利益、监督机制等的影响,代表政府作为开发商的部门机构或个人,其利益与整个政府的利益可能不一致,有权指手划脚的太多,能真正负责的太少,在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纠缠不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相互推诿,行政资源浪费严重,责任难以落实。较突出的表现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混为一谈,各自以己方利益出发,工程质量责任的缺位与错位十分突出,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当务之急就是要充分协调好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多部门的利益。通过责、权、利的调整,特别是合理强化各部门及相关个人的质量责任,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适度的、合理的相分离,形成相互监督|  专业高效的政府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投资的效益与工程质量。
  当然,也可能同一个开发商同时属于几类不同类型的开发商,这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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