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经济合同鉴证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1页

  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的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经济合同的鉴证没有统一规定。1979年8月9日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项中规定:“合同鉴证,目前暂不做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合同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198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第二项规定: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考试&大&鉴证是对经济合同实行管理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由于经济合同面广、量大、复杂,就全国来说,每年有几亿份合同,如果作出必须全部实行鉴证的统一规定,是不可能的。究竟是否需要鉴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实行自愿原则。此外,当事人一方要求鉴证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对某些重要的经济合同要求鉴证的,应当进行鉴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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