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经济合同公证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1页

  经济合同经过公证以后,具有以下效力:
  (一)证明的效力。公证处依法办理的公证文书,主要具有证明的效力。公证处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具公证文书,因此,公证文书不仅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而且,对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事实,也有证明的效力。考&试&大&但是,如果审判人员根据案情认为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也可以不确认其法律效力,否定公证机关的证明作用。
  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受严格范围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中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追偿债款(借款、贷款、欠款)的借贷契约、凭证、欠单;2.各种还款(物)协议;3.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债权文书;4.按经济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追偿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的债权文书;5.其他追偿金钱、物品的债权文书。
  公证处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追偿债款、物品的单务债权文书,而不是一般的合同文书;2.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内容不违法;考&试&大&3.债权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没有疑义;4.按规定已到达履行期限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公证处对于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的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考试&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要对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是正确的,就可以把它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予以执行;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予否认经证机关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并把错误情况通知原公证机关。
  (三)具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考&试&大&公证证明具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公证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以后,该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才能成立的,经济合同在未办理公证之前,一般应确认该经济合同尚未成立。这时,经济合同是否公证,就成了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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