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1页

  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情况会导致暂停施工。虽然暂停施工会影响工程进度,但在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布暂停施工的指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的起因可能源于以下情况:

  1)外部条件的变化,如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等;

  2)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如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等;

  3)协调管理的原因。如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4)承包人的原因。如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等。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①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②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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