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监理工程师:担保法方式之质押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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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质押

  1.概 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二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二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分 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以质押的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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