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问答:第四章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

发布时间:2014-02-06 共1页

  3.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哪几类?
    答: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三类:

    (1)正常工作。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的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
    (2)附加工作。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3)额外工作。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4.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哪些情况不应由他承担责任?
    答: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鉴于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1)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2)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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