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基础辅导:停工和复工指令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停工和复工指令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商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检验标准组织制造,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征得顾客(业主)同意并报监理单位后,发出停工令,停工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①监理停止见证点工程未经检查验收,即自主放行。
②未经设备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擅自进行工艺文件变更或图纸修改。
③材料、零部件质量不合格、擅自使用或无质量证明。
④制造操作严重违反工艺规定,经设备监理工程师指出无明显改进。
⑤已发生质量事故,未经分析处理,继续制造。
⑥分包单位资质不明,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⑦工程质量出现明显异常,原因不清,又无可靠改进措施,质量无法保证。
承包商接到工程停工令后,应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整改,然后提出复工申请,经设备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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