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七)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五、抵押权的行使(熟悉)
  (一)概念
  抵押权的行使又称为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受偿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第53条也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行使要件
  抵押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抵押合法有效。
  (三)抵押权行使的方式
  《担保法》第53条规定了行使抵押权的三种方式,即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和变卖抵押物。
  1.协议将抵押物折价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协议,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移转抵押物的所有权以代替债务的清偿。如上所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就约定将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给抵押权人。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在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的经济窘迫而以高价抵押物担保价值较低的债权,并且被迫以抵押物冲抵价值较低的债权。
  2.拍卖抵押物。抵押权人也可通过拍卖抵押物的方式行使抵押权,即依照法定拍卖程序,以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权。拍卖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协议;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拍卖抵押物协议的则委托拍卖人拍卖抵押物,拍卖人拍卖抵押物应按《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抵押权人提起拍卖抵押物诉讼的,判决生效后,抵押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拍卖抵押物根据强制执行程序进行。
  3.变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是指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出卖抵押物以清偿债权的行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达成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协议,或者抵押权人不愿以拍卖方式行使抵押权,或者无法拍卖抵押物时,可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变价抵押物以清偿债权。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的优先受偿权已在上述抵押权人的权利中作了介绍。
  例题:抵押权的行使,须具备的要件中,不包括(    )。 
  A.债权已届清偿期
  B.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C.债务人履行债务
  D.抵押合法有效
  答案:C  
  解析:抵押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要件:债权已届清偿期、偿期的债权、抵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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