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
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而言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1.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2.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