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出让方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主要有如下五种:一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二是未经出让方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三是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四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的;五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践中,因后两种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目前还不多见。经常发生的因土地使用权收回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前三种原因引发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就意味着要求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土地使用权一旦被收回,则给土地受让方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围绕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是否成就,违约原因、过错责任等展开的争议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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