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准擅自变更。对此不仅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将这样的规定直接载入其中。除了明确规定土地用途外,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比如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内容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中。但是,为追逐高额利润,实现土地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土地受让方常常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或变相改变土地用途和利用条件。比如将工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将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网点用地;或者通过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增加建筑面积等。因变更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而产生的纠纷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也较为常见,在处理纠纷时,也有许多问题经常产生争议,比如什么叫用途改变?我国有关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划分仍然是粗线条的。例如规定的用途是住宅用地,但是在建设时开发商却将其建为既可以当住宅也可以当办公用房的商住两用写字楼,是不是改变了用途?同为商业用地,建宾馆和建商场均为商用,如果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是建宾馆,土地使用者却改为建商厦,是不是对土地用途的改变?此外,土地用途变更,土地出让金如何调整?等,也经常产生争议。现在《司法解释》已明确赋予出让方在受让方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时的合同解除权,但对于土地用途变更到何种程度就可行使此项权利也会有争议。稍一变更出让方就可解除合同吗?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