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考点4

发布时间:2016-09-08 共1页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此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华考试网

  (1)须受宣告人失踪。所谓失踪,即下落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2)须失踪达法定期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该从该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持续两年;但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自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3)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中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4)须由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裁决。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为其追索债权、清偿债务。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发生争议或者没有以上代管人的,或者以上规定的代管人没有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无行为能力人失踪,其监护人即为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而必须支付的管理费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

  4.失踪宣告的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例题1:公民下落不明满(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例题2:蔡某于2005年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下列关系人中,不能申请宣告蔡某失踪的是其(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配偶 B.债权人 C.邻居 D.合伙人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中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判决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申请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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