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
  1、续期申请的公益性界限: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未申请续期和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把土地登记代理人站点加入收藏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