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的取得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申请用地而取得场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向政府申请用地,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缴纳场地使用费后,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中方合资者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而取得场地使用权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如已为中国合营者拥有,则中国合营者可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享有。实践中,中方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主要有两种作法:
  一是以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作价出资;
  二是仅以场地开发费作价出资。
  依作价内容的不同来确定场地使用费的缴纳主体:
  1、如果中方的作价金额包括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两部分,其中包括了土地使用权上的负担(即缴纳土地使用费),则应由中方对其负责;
  2、如果作价金额仅为场地开发费的,中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代价,则场地使用费应由合营企业纳。
  (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中方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而取得场地使用权
  1、合作企业场地使用费的缴纳及场地使用权的享有应当依照合同条款来确定。
  2、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又承担了交纳场地使用费的义务,则应确定该合作企业享有场地使用权。把土地登记代理人站点加入收藏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