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避税范例精解范例五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范例五
  某纺织有限公司系由台湾A公司通过其在香港举办的B公司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公司投资额为210.6万美元。企业自1990年5月开业以来,长期亏损,至1992年底累计亏损115342.12元,1993年企业账面微利30683.65元,尚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企业报表费用凭证及管理费用账簿的数字发现,企业1993年度账上列支管理费用64928.46美元,折合人民币340620.73元,为支付给台湾A公司贷款的利息费用。经测算,支付该笔利息的年利率为12%,而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美元贷款年利率为8%左右。显然公司列支利息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属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行为。
  鉴于企业到期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其提供的有关举证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列支的这笔利息按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1贷款金额=64928.46÷12%=541070.50(美元)采集者退散
  2正常利率支付利息=541070.5×8%=43285.64美元×5.2461=227080.79元
  3调整费用同时调增利润:采集者退散
  340620.73-227080.79=113539.94元
  4调整后企业1993年度利润为:
  30683.65+113539.94=144223.59元
  5弥补开业至1992年底的累计亏损115342.12元后,尚有利润:
  144223.59-115342.12=28881.47元
  可见1993年为企业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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