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3.作为施工企业应充分识别垫资的各种风险,并在制度上加以防范:
  1)重视前期评审,夯实签约基础。
  要认真搞好建设单位的资信调查要对建设单位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情况(注册资金的额度是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基础)、项目资金铁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查。特别是对发包方的净资产、负债率和资信能力进行考察。净资产涉及发包方独立的债务偿还能力,负债率涉及施工企业在追偿债权时能否全额收回,资信能力涉及该企业的综合信用水平,这几点都是关于发包方能否有效偿还债务的关键。对资金未落实,业绩不佳、信誉不好的单位要谨慎投标甚至放弃。
  2)要严格标前评审管理
  深入分析招标文件
  要对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付款条件等直接关系承包人经济利益的条款仔细推敲,对投标报价、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作可行性分析论证。如果对投标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投标,很可能因垫资施工带来巨大的风险。完成该项目的技术能力评审、可行性评审、风险因素评审及社会效益评审、功率评审等。
  3)严格签约管理,把好签约质量关。
  签约权的行使要有规范化的操作规程和步骤,按照谈判人员、审查人员、决策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进行审核把关。合同要逐条评审,审查应包犄经济的合理性、技术的可行性、法律的合法性等方面。特别是涉及建设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以及价款的确定方式、付款期限、延期交付和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要重点评审,对合同的禁止行为要有违约责任的一一对应。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
  4)重视履约管理,塑造诚信品牌。
  除工程的进度、质量、技术、安全、成本管理等这些传统的履约管理内容外,还应包括行使辩权的管理和签证与索赔的管理。三方面共同构成现代工程中施工单位的履约管理,搞好履约管理是施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和前提。
  5)适时行使抗辩权,促进合同全面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均享有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行使好抗辩权,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督促、监督对方及时、适当地履行义务。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6)强化签证与索赔管理。
  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长,造价的争议经常导致承包人工程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所以要强化签证,做到事事签证,及时签证和妥善管理签证资料;国际承发包工程中素有“中标先靠低价,赢利靠索赔”之说。因此施工企业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7)严格竣工程序,按时提出竣工结算。
  对竣工结算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施工企业要确保按时完工,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竣工结算资料要按时提交并注意完善对方的签收手续。
  8)用好优先受偿权,把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柄锋利的尚方宝剑。要依法行使该项权利。承包方不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如果不得不考虑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就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担保,比如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银行保函等,二者不可同时放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建筑企业而言,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结算给付工程价款或建设方有意拖延时日的话,一定要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避免因超过时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9)及时主张权利,把握诉讼时效。
  按《民法通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时效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保存诉讼时效的方法很多: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发挂号信、续签债权文书、公证送达催讨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
  总之,工程垫资既可以作为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一种手段,也会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基于对工程垫资的理解、态度和应对措施不同,不同企业的前景就会出现截然相反的不同:或因实力不济,无力垫资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或因对垫资风险管理不善,而每况愈下,难以为继。只有建立了一套有效抵御垫资风险的运行机制的企业,才敢于垫资、肯于垫资、有能力垫资,从而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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