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2007年统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1页

兰州市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26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1、报考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甘人发〔2007〕29号规定);

(3)具备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4)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5)报考普通公安职位的,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特警职位的年龄在25岁以下。要求: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不低于5.0,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5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2、本次报考须本人到现场报名。报名时间:2007年9月1日至3日。共3天,每天报名时间9:00至17:00。报名地点:南关十字民安大厦B塔5楼中国兰州工程技术人才市场。

3、报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5张。已就业人员持所在单位或本人档案代理组织同意报考的证明函,择业期内未就业普通高校统招毕业生需出具择业证(因报考全省“三支一扶”、进村社区原因不能出具的,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其他非在职人员持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同意报考函。不能出具毕业证原件的,不予报名。

4、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费150元。市考录办免除低保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者报名费。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须持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持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

5、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和在2005年、2006年招考时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资格审查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和复审

1、资格初审在报名现场进行。用人单位根据市考录办规定和《公告》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不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者报名;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人员,明确说明理由;报考材料不全的,不予报名;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等方面理解上存在异议的,由市考录办报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负责解释和裁决。

2、资格复审工作在报名结束后集中进行。市考录办在集中建立报考人员数据库的同时对各职位报考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资格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发现不符合职位条件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报名费不退。

3、如在初审、复审期间发现招考单位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中多次出现有意拒报、审查不严等严重损害公正的行为,市考录办将在媒体进行《公告》,重新组织进行该职位报名工作,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招考单位暂停招考一年的处理。

三、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报考法院、检察院的加试《法律基础知识》;报考公安系统的加试《公安基础知识》。各科均实行百分制。原《公共基础知识》部分内容纳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科目。

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大纲,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

2007年10月13日上午:9:00―1l:0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下午:2:30――5:00《申论》

2007年l0月14日上午:9:00―11:00《法律基础知识》或《公安基础知识》

3、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领取准考证时间:2007年l0月10日至12日,由本人凭报名费收据或《免除报名费凭证》在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5、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笔试。

四、面试

分职位按笔试成绩名次依次确定拟录人数3倍的人员进入面试(公安各职位为2倍),并发放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以上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面试工作由市考录办集中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实行百分制。面试实行现场评分、唱分和核分,面试成绩由应试者现场确认并签字。

五、计分办法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加分)÷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笔试总分中加5分,但不累计加分(享受加分人员将在媒体公示):

(1)根据甘人发〔2004〕59号文件,选拔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毕业生,截止2007年8月31日前,在基层服务期满一年,经县级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报考的。

(2)根据中青联发〔2003〕26号文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截止2007年8月31日前,服务期满,经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考的。

上述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者,报名时须提供县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

六、体能测试

报考公安系统应考人员,根据拟考录人数,分职位按综合成绩名次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体能测试由市考录办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人发[2001]74号)要求进行。体能测试成绩低于7分者予以淘汰。缺额依次替补。6个警体三项生职位体能测试标准另行制定。报考刑事技术DNA鉴定职位人员不参加体能测试。

七、体检

根据最终成绩,按职位招考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由市考录办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职位的,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人员刑事技术DNA鉴定职位人员的体检按《通用标准》执行。

八、考察

体检结束后,由录用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负责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因工作能力和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严重缺失等原因,无法适应所报职位工作的,经市考录办考核确认后,不予录用。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经市考录办同意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九、公示

市考录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加分及加分原因、面试成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市考录办会同用人单位负责核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属法定影响录用原因的人员,由录用单位负责填报《甘肃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甘肃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四份,并与考核报告、拟录用人员的毕业证原件等一同报市人事局。

十、资格复核

市人事局对各考录单位上报的拟录用人员进行资格复核。采取由毕业院校、教育主管部门、颁证机关等验证的办法,逐一核实拟录用人员的学历。对于使用假学历的,按严重违纪处理,并报省人事厅备案,三年内不许报考。

十一、录用

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批。被批准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须按有关规定,接受人事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全省市(州)以上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的实施意见》(甘人发〔2005〕29号)要求,安排到基层锻炼两年。

十二、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考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对各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联系电话:市人事局调配录用处8836917

监督电话: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8462951-8614;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8462951-8466;市人事局纪检组8840268

中共兰州市委组织部 兰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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