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帐目核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帐目核对,也称对帐,是保证会计帐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
  修订后的《会计法》除在第四章会计监督中对各单位财产清查作出规定外,还在第二章会计核算中对帐目核对问题作出规定。以此,验证会计帐簿记录的准确性,便于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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