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5项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阻止出境。
(二)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六、税务检查——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七、税务行政复议:
(一)受案范围:其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属于必经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形式
2.时间
3.生效
八、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九、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征管法中主要是行政责任。
包括对税务登记证的暂扣或者吊销,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