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北京关于审批执业注册会计师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2 共1页

各会计师事务所:
    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07年9月起,北京注协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审批工作由每季度受理一次改为随时受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审批依据: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见附件1)
    二、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材料(见附件2)
    2、《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6条所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阅后现场返回。
    3、新批注册会计师岗前培训合格证(由北京注协培训部负责制发)。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请在申请材料封面右下角写清该事务所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的手机号码,以便联系;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上贴一张一寸彩色照片,不用再单交照片。
    三、上报书面材料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上午9点到11点
    四、申请注册应注意的事项:
    1、对符合《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申请人,本人或事务所必须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录入新批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网址:http://www.acc.gov.cn)
    2、录入信息后即可上报书面材料。
    3、事务所自上报书面材料之日起满30个工作日,即可到注册部领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4、凡属非执业会员申请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时,需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5、本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材料必须认真负责,对于材料不全、填写不清者不予受理。
    6、对在申报注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北京注协将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7、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2005年度第一次例会研究决定:(1)存在总分所关系的机构,该机构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可存放于该机构分所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中;(2)原在北京各部委人才建立集体户的机构,可提供申报注册人员存放于该集体户的存档证明。

    附件: 1、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2、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材料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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