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考试之《财经法规》模拟试题三答案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2页

四、简答题

1.答: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答: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设立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暂时停业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纳税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答: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需先注销其原税务登记后迁转的;(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l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答:发票的开具要求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5.答:我国的发票可划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6.答: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申报具体方式包括:(1)直接申报,即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证的方式;(3)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目前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传或传真等。

7.答: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多退少补。实行这种征收方式的程序是: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后,填写缴款书,由纳税人到当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已建立会计账册且会计记录完整的纳税人。

8.答: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9.答: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10.答: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范围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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