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经济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1页

 依据《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及历年对考试政策调整的文件精神,从1993年起开始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一、组织领导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二、级别、专业设置   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每个级别的考试分《专业知识与实务》与《经济基础知识》两个科目,全部使用机读卡答题。   科目设置详见http://www.bjpta.gov.cn/wj/2002/rbf200218fj.htm 三、考试日期及时间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设在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分在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四、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且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 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 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六、合格证书   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考试教材及纲  教材采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编写的《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内含纲),考生可在报名时到指定地点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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