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新修订)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2页

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缩写为CAA。

  第二条 协会是精算师行业的全国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主管部门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自律制度;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七)宣传精算行业,出版专业刊物;

  (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

  (三) 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 个人正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或其他资格,个人准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准精算师资格;

  (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者开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正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五)由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四)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如果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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