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披露规则与慢走规则

发布时间:2011-10-25 共1页

  1.权益公开规则 
  权益公开指任何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在其达到该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均必须依法定程序公开披露其持股权益的制度。依我国《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权益公开的起点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该规定取消了对法人和自然人权益公开的差别限制,取消了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差别性规定。其信息披露由持股人在持股达到该比例之日起的3日之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在三日之内报告。 
  权益公开实际上是证券法中公开性原则的体现,它不仅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意义,而且对于禁止市场操纵行为,对于公司法上的限制利益冲突原则均有意义。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持股人持股达到权益披露比例或者实施了权益披露后,可能追求公司收购后果,也可能不追求公司收购后果,许多收购人更是追求在强制收购比例之下实现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从这一原理出发,证券法中的权益公开规则和慢走规则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与权益公开相关的法律规则还有《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限制大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份的规则,第77条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则等。  
  2.慢走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任何投资者通过证交所交易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3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报告期和作出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该投资者在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如果又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使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或减少5%时,还应依前述规定再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和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就是慢走规则。 
  慢走规则的作用在于使投资人对上市公司上市股份的买卖过程依法发生停顿,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震荡。我国《证券法》目前的规定,显然含有鼓励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意义。
  根据《证券法》第87条规定,投资人依慢走规则应当做出的书面报告和上市公司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所持有股票的名称、数量;(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这一报告和公告内容中不要求有披露其买卖目的和意图的内容。 
  值得说明的是,我国《证券法》中规定的慢走规则与权益公开规则有具体的差别和不完全衔接之处,如两者的报告主体和对象不同,公告要求不同,慢走规则强调对上市股份增减持有的报告和停顿等,这显然有必要加以法律解释。考虑到证券法制实践中的法人股协议收购规则、征集表决权规则和共同控股的作法,《证券法》目前的规定实际上为投资人在强制收购规则适用之前,提供了收购控制上市公司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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