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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二章第四节辅导(8)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指为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家其他法规,对进出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以及进口一般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件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目前,我国公布的药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有:《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兴奋剂目录》。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目前,允许进口药品的口岸城市共l9个,即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批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对进出口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并以签发“精神药品进口准许 证”或“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商品实行进出口限制管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管理药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
  (1)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包含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复方甘草片等。
  (2)对于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精神药品管制范围。
  (3)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j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麻醉药品管理批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对进出口连续使用后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制定和调整《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并以签发“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或“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出口限制管理。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管理药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
  (1)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可卡因、大麻、吗啡、海洛因以及合成麻醉药类和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对于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麻醉药品管制范围。
  (3)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我国制定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依据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兴奋剂目录》。
  1.管理范围
  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等共7类。
  2.报关规范
  (1)进出口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兴奋剂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海关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根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国家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H准许证管理:
  ①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②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多提交一联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签退该联报关单。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验放货物后,在该联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出口单位,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海关验放后l个月内,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的第一联、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
  ③进口准许证有效期l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取得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后未进行相关进出口贸易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于准许证有效期满后l个月内将原准许证退回发证机关。
  ④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⑤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无法出具处方,或超出处方剂量的,均不准进出境。
  (四)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和调整《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进口药品通关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的重要依据。
  1.管理范围
  (1)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
  (2)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商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 
  (3)首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4)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主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管理目录中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3)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管理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的管理要求。